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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包装要求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17 09:47:59 浏览:215次



  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它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商品和美化商品的重要手段,是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包装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销路、售价,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 


  一、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分为 


  (一)运输包装 


  以运输为主要目的的包装,这种包装具有保障产品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通常又分为: 


  1.单件运输包装 


  2.集合运输包装 


  (1)集装箱 


  (2)集装包、袋 


  (3)托盘 


  (二)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直接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这种包装除具有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便于携带,从而促进销售的功能。 


  常见的销售包装有:


  (1)挂式包装 


  (2)堆叠式包装 


  (3)携带式包装 


  (4)易开包装 


  (5)喷雾包装 


  (6)配套包装 


  (7)礼品包装 


  (8)复用包装 


  二、中性包装和定牌 


  (一)中性包装 


  它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家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具体包括: 


  1.无牌中性包装:商品或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名。 


  2.定牌中性包装: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厂名。 


  (二)定牌 


  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在我国的具体做法是: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牌号,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在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同时,在其商标或牌号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三)包装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等内容。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订包装条款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包装的要求应具体明确; 


  2.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3.明确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4.明确包装不良应负的责任。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指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绘制的图形、数字和文字,其目的是为了在运输过程中识别货物。主要有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一)运输标志 


  又称唛头,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包括4个因素,它们是: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码、订单号码和发票号码等; 


  3.目的地; 


  4.件数号码。 


  (二)指示性标志 


  根据商品的特征,对某些易碎、易损、易变质的商品,用文字说明和图形作出标志,以示在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问题和事项。例如“小心轻放”、“勿用手钩”等。 


  (三)警告性标志 


  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物品、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上标明危险性质的文字说明和图形以提醒有关人员在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过程中,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运输物资的安全。 


  案例 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案情分析] 


  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近年来这方面的要求愈来愈严。有的内容规定十分繁杂,不仅容量或净重要标明公制或英制,还要注明配方、来源国、使用说明、保证期限等,甚至罐型、瓶型也有统一标准。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这些管理条例一方面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消费者的需要。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