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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FOB情况下,防范无正本提单放货(无单放货)的风险
来源:http://www.szjwfc.com 发布时间:2015-08-17 09:49:49 浏览:205次
案例:
2011年6月,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市场现状:
国内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大部分都采用FOB贸易方式,该种方式下货代或船公司由买家指定,而货代或船公司是对委托人(货主)负责的,常有货代或船公司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收货人,更有甚者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恶意放货,导致卖家钱货两空甚至倾家荡产。
无单放货的后果:
货物被无单放货后导致的后果,对于发货人而言就是虽然手上握有正本提单,但是导致无法以此作为条件要求买方付款,毕竟对方已经提货;对于买方而言,我不付款,你卖家能奈我何?笔者接触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发货人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
解决思路:
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提单有三个功能:物权凭证、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既然我提单在手,那我就是权利人,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走导致我货款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这又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他还会无单放货吗?下述无单放货的产生及风险防范。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风险防范:
1、出口时,如可能,尽量少做FOB,毕竟无单放货通常发生在FOB方式下。
2、如果非要FOB,那么,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至少要约定在下述第3点的范围内),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
3、注意提单及其签发人,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
4、选择实力和信誉好的货代公司。
5、要求货代向自己交付提单。
6、SHIPPER尽可能是自己公司或自己能够控制的人。
7、收货人尽可能TO 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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